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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81民初3132号 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花园路72号1栋2楼1-3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江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