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4784号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双鸳路北排C幢1-3号商铺租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K9RF55H。
经营者:***。
被告:云南东洲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470号金色年华B座2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J7F1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诉被告云南东洲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