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01民初4868号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经营者***,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东洲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470号金色年华B座2309室。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与被告云南东洲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泽
审判员董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和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