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5民初456号
原告:吴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年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吴某已预交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