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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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DDHAN1F。
法定代表人:陈韬。
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3)浙0727诉前调确132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0000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7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