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7民初20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523号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961026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诉被告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阿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