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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7民初16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米泉市。 被告: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961026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诉被告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3.75元(原告已预交3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