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03民初372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泸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某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唐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