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12民初125号
原告: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22E8290,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杏园西路南、金鼎路东2号厂房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4元,由原告麦克斯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