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612民初8855号
原告:某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丰利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流体公司)与被告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流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纺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流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200元及违约金(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养款14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空压机生产企业,被告从事坯布织造生产。被告因生产所需,于2021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AKA160低压长螺杆纺织专用机一台及辅助设备,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14200元(含税价),合同对付款时间、交货地点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还另行签订了《意朗空压机综合维护质保与综合维护协议》,作为《购销合同》的附属协议,协议约定:AKA160低压长螺杆纺织专用机每4000h的综合维护费为16000元(实际优惠价14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并调试完成交被告使用,同时还依约对机器设备进行了保养。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290000元货款(其中含志高132kw机器折旧价60000元)及部分保养款,尚有24200元货款及14600元的保养款未能按约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纺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原告某流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购销合同、空气压缩机节能改造适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被告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空气压缩机节能改造试用合同》一份,由原告提供AKA160低压长螺杆纺织专用机一台及配套设备一套交被告试用。2021年1月18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AKA160低压长螺杆纺织专用机1台、储气罐1只、平衡器1台、过滤器2只、排水系统1套、空压机房管道1套,合计金额314000元。同时还约定用旧机志高132KW一套折抵货款60000元,实际付款250000元(含税),开票总金额为314200元(其中旧机抵款60000元需另付税金4200元)。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约定,2021年2月8日前付50000元订金,从2月底开始每月20日前付15000元(2月-11月20日前每月付15000元,合计150000元),余5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付清。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供方延迟交货或需方延迟付款的,则违约方均应当按照违约金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290000元(含旧机折抵款60000元),剩余242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200元属实,应予偿付。因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4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货款24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