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全椒路**号天安都市花园**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8742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兰州路以**滁州大道以西、新安江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32545756-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4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