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7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10号天安都市花园西区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87422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兰州路以东、滁州大道以西、新安江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32545756-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海特变电(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人去楼空,本院虽经查找未果。该公司名下的皖M×××××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