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2民初415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氐星路14号(新一佳超市对面)。 负责人:**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