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20号
申请人:山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莱芜水发汶河供水有限公司(**芜市城发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