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汶阳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园(口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莱仲案字第0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仲裁费97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查控措施,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魁
审判员车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