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716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五星村张家村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4254X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宸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QX8E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宸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宸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1256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