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2号
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RY8Y6B。
法定代表人:汪开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QX8E2W。
法定代表人:叶传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