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30民初1684号
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新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董事长。
河南某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兴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新兴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新兴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