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涌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五路3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岸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岸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星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花城4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涌鑫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星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32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涌鑫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涌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