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6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苏032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现已足额查封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银行存款260000元并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对账单一份,显示可用余额289516.69元,申请解除对其余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南环支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沛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徐州沛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