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4067号 原告: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栖山镇新兴街20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众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