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2民初307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已预交)由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