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2民初307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已预交)由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