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娄门路29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悦峰大厦1幢101室-19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314.8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50元,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立案破产清算,案号为(2023)苏0505破申42号,故本案不宜继续执行。
以上事实,有(2023)苏0505破申42号立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505执148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