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1024号
原告:江西顺邦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7UAEK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9473629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顺邦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顺邦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淑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