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邦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4民初4035号 原告:***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缆公司)与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顺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旭缆公司与顺邦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顺邦公司向旭缆公司采购紫外光辐照交联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含税),顺邦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付总货款30%,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付60%,剩余10%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旭缆公司于2020年3月按约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并派员调试合格,顺邦公司正常使用案涉设备至今。2021年1月27日,旭缆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份,金额总计为160000元。在双方往来过程中,顺邦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付款48000元,剩余款项112000***缆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顺邦公司未作答辩。 旭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顺邦公司未对旭缆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依法审查旭缆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确认旭缆公司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顺邦公司向旭缆公司购买紫外光辐照交联设备一套,结欠旭缆公司货款112000元未付事实清楚。现旭缆公司要求顺邦公司支付货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350元(此款已由***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其预交的诉讼费2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故江***电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