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3912号之一 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十路37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温胜争。 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号利星行广场6F-E00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9.56元,由原告广州宝昌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