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55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办公楼5楼5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