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2690号
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办公楼5楼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YN5L05。
法定代表人:夏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莲,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茹,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浦江街道西华大道聚城峰华第三期管理用房4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7208853882。
法定代表人:肖鹏举。
被告: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五一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2YP6J7U。
法定代表人:王龙。
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保全费1014元,合计2157元,由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荣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