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2691号
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办公楼5楼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YN5L05。
法定代表人:夏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莲,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茹,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中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小东街20号5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BEW8A45。
法定代表人:王龙。
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中聚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5,665.52元)。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7元,由原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荣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