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6913号之二
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114民初169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5132.47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财产的查封,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5132.47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紫晖
书记员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