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6913号
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5132.47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5132.4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紫晖
书记员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