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16606号
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11月2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