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691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紫晖
书记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