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督21号
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思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9日发出(2022)陕0116民督21号支付令,限定被申请人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陕西省视频大数据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约定货物验收之日起90日后且异议人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受疫情影响,至今货品未完成验收,申请人申请的支付令涉及款项尚未满足支付条件,其无义务依照支付令要求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案纠纷不适用督促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陕0116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8802元,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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