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464号
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XXXXXXXX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静、王宁,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XXXXXXXX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刘洋,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XXXXXXXX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648元,由原告陕西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扬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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