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91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05479J,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T8D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预算编制费20000元及违约金(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178元等,未执行到任何案款。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