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455号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BPBFW8Q,住所地夷陵区***街办***社区(**小区)。
经营者:**,个人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TWC977,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新晨御苑)8幢2101、2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31849332L,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5-207,现办公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1985年1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斯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DU8X6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联投广场商业区23栋23层K06,现办公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中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斯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