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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455号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BPBFW8Q,住所地夷陵区***街办***社区(**小区)。 经营者:**,个人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TWC977,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新晨御苑)8幢2101、2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31849332L,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5-207,现办公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1985年1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斯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DU8X6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联投广场商业区23栋23层K06,现办公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中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斯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兴华劳务服务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