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出的移送管辖的理由,并驳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祁门县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提起的给付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用人单位即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大道××盛景××城××区综合楼,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所称其一审管辖异议的理由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因属实体审查内容,非本案程序审理范畴。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