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30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18号***药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H8JDK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楼8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KPJ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凯里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