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10民初10026号 原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哈尔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政。 原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哈尔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4076元),由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