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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吴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243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 第三人:甲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 经营者:李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第三人:许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及第三人甲公司、某建材经营部、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