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9民初280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5)黑0109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2025年3月18日作出(2025)黑0109民初280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账户限额2000万元及某银行如皋东陈支行账户限额150万元,同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为800万元。因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全部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账户限额2000万元及某银行如皋东陈支行账户限额1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其他财产限额为800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