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凯能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某某能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财保1362号
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3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乐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财亮,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马尾田南叁鼎文化园A栋102。
法定代表人:李润龙。
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944.4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944.4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89.4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 烨
审判员 陈慧娜
审判员 吴勇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俊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