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凯能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溯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6297号
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荔园路62号水湾小区裙楼1、2、3栋裙楼2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36590Q。
法定代表人:李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芳芳,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溯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剑业科技园B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JEP6P。
法定代表人:禹远航。
被告:深圳市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剑业科技园B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E4D5P。
法定代表人:陈丽。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陈丽,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禹远航,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深圳市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46号鸿颖大厦3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39575。
法定代表人:涂婕。
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溯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丽、禹远航、第三人深圳市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深圳市溯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丽、禹远航向原告赔偿其违章作业的整改费用26100元;二、被告深圳市溯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丽、禹远航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550元,由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能电气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叶 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庄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