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2029号
原告:浙江凯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6号楼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EW0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五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城东社区灵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8970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凯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五峰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凯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凯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五峰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825元,由原告浙江凯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