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2497号
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枣林东路(枣林南苑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予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江苏苏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