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6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鉴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清雅苑4-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5603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鉴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00元及利息。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4月1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和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