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75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鉴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金岸三道4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瑞龙城市广场2-17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鉴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0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