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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3858号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记。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2025年7月15日,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