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3858号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记。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2025年7月15日,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