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44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芙湖市鹤江区清里街道齐落山工业区二号厂房A座北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