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44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芙湖市鹤江区清里街道齐落山工业区二号厂房A座北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